此文书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未果,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4〕5号
天津市静海县光泽镀锌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974196289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满井子村
投资人:于佩华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3〕192号),作出处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八万元的决定,未依法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3〕192号)缴纳罚款八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3年10月26日起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共八万元。
上述金额合计十六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催告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十日内不履行前述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0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