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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光泽镀锌厂 津市环催字〔2024〕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2-20 14:10

此文书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均未果,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津市环催字〔20245

天津市静海县光泽镀锌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974196289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满井子村

投资人于佩华

我局于20237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规定,我局2023108日作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3192号),作出处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231011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万元的决定,未依法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23192号)缴纳罚款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20231026日起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加处罚款共八万元

上述金额十六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催告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十日内不履行前述缴款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220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