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32号
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50367405P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1#阳极氧化线产生硫酸雾,废气处理设置于独立隔间内,各产气槽侧方均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中收集后引至1套碱液喷淋塔净化处理后,废气经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阳极氧化线(手动线)的氧化池正在运行,有硫酸雾产生,其上方的集气罩管道断开,未连接到碱液喷淋塔,产生的硫酸雾经厂房西侧墙上一圆形破洞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且车间大门敞开,直接与外环境相连。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易盛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年1月2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已于2023年11月30日立即完成整改,后续加强内部管理,保证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2.疫情后我单位生产经营面临非常大的困难,临近春节,我单位已拖欠员工工资数月,申请本次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4〕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中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工作,考虑到你单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2月20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