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大橡胶(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6121407J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泰安道6号、8号
法定代表人:杨银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你单位《排气筒P4登记备案信息变更情况》、你单位一分厂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你单位为我市2023年大气类重点排污单位,P4排气筒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并于2022年6月因更换设备重新验收。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P4排气筒自动监控平台(企业端)自2023年8月18日15时开始至现场检查当日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的小时数据及烟气流量、烟温等自动监控参数的小时数据均出现缺失,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五项“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五)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的规定。
你单位属于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在本案立案过程中及告知送达后,你单位多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2023年11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单位初步判断,本次数据缺失为MN号被占用所致。目前数据已经恢复正常并持续观察。
(二)2024年1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运维经过与数采仪厂家、工控机厂家及平台技术人员多方咨询,2023年11月14日得出的结论为“MN号被占用”,我司与平台技术人员电话沟通说明此情况,对方告知可向区局申请新的MN号试验。我司于当天向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新的MN号(新MN号为120223JDXJV234,原MN号为120223JDXJV194)。2023年11月15日运维更换新的MN号后,排气筒P4缺数问题得到解决,数据可以正常传输至监控平台,之前缺失的数据也可以手工补入。经过观察11月15日至11月21日传输情况,排气筒P4未再出现数据缺失。故我司初步判定造成数据缺失为MN号被占用所致,我司于2023年11月21日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呈报给贵局。
2.经过上述运维、工控机厂家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会勘并出具各方说明以及更换新的MN号后的数据正常传输,可以判定排气筒P4发生缺失数据的原因为MN号占用所致。综上,此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非我司故意所为,且未对环境造成危害,恳请此次免于处罚。
(三)2024年1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经过较长时间的排查,截止到目前也没有排查出数据缺失的真正原因。我司、运维和设备厂家曾一致认为MN号异常为缺数真因,造成判断上的错误,为此还给执法检查人员带来了复测等额外工作量,我司深感歉意。通过贵局的检查,我司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未来将加强学习,同时对运维单位加强管理,遇到异常问题能够快速解决。有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判断处理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2.我司作为静海大型台资企业,每年纳税2000多万元,用工1500多人,其中残疾人有6人,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问题,且从未拖欠过工人工资,同时积极配合区政府、环保局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与落实,对环保工作更是重视与配合,2024年计划引进生物质锅炉,替代现有燃气锅炉,意在节能减碳,响应国家号召。我司2023年刚投资建设了一座8万多平方米的新厂房。但同时,也因投资费用需要从现有经营产业产值中去分摊,以致企业经营压力非常大,几万元的罚款对于我司来说也显得负担较重。请贵局视我司发生问题的特殊性且非我司故意所为亦未对环境公司造成危害,并在异常恢复正常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数据补传,弥补数据缺失的问题。敬请本次能免予我司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5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多次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数据平台截图等证据为凭。
本案经集体审议,采纳案件承办支队2023年12月28日开展的补充调查及执法试验结果,认定你单位提出因MN号被占用导致本次违法行为、本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的说法不成立。你单位自2023年8月18日至11月9日多次出现自动监控平台(企业端)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的小时数据及烟气流量、烟温等自动监控参数的小时数据均出现缺失,未及时排查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造成这段时间内你单位自动监控平台(企业端)数据不准确,干扰我市自动监控数据领域监管秩序。但部分采纳你单位整改情况及生产经营压力较大的意见。综上,本案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