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27号
天津市津抚水泥管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9390885W
住所:北辰区大张庄镇南王平村南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金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生产商品混凝土,2022年5月起陆续购买零件和软件等设备用于自建3台1.2米搅拌站及配套储料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序号55,生产商品混凝土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
经进一步调查,参考《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及你单位提供的相关票据和说明,认定你单位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为六十三万五千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提交的《设备改造升级说明》、《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2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单位已着手办理环评文件,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经多次沟通、提示,你单位未能提供环评文件或其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本案办理期间《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成修订,涉案行为的裁量幅度降低为总投资额1%以上1.5%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下调罚款金额。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六十三万五千元的1.2%的罚款七千六百二十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2月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