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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斯特(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4〕2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1-24 08:21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23

亚美斯特(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YDJU98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开拓道15

法定代表人:卢志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亚美斯特(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年产30万支一次性使用喉罩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津南投审〔2018251号)、监测验收意见,你单位注塑、印刷、粘接、挤出工序均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经密闭车间换风系统收集后,经“干式多效袋式过滤+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P1达标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成型车间内3台液注机、1台平板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干式多效袋式过滤+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未运行,风机未开启。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亚美斯特(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年产30万支一次性使用喉罩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津南投审〔2018251号)、监测验收意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2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2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单位20231224日、122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当天,我公司开启了污染防治设施,该净化设备漏电保护装置存在问题,造成环保设备自动停止运行。我公司维修人员发现热过载继电器装置出现问题导致风机停运后,及时对该设备进行了更换。

2.我公司属于医疗设备,具有十万级净化车间。净化车间原理主要是通过过滤等方式去除浮尘、细菌等颗粒物。

3.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流程长,目前注册证未取得,处于验证阶段,不具备量产条件,污染物排放量极小。

4.我公司使用的是医疗级硅胶,在医疗材料中应用广泛,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无毒性。

5.疫情期间,我公司出现大量呆账、坏账,经济状况非常糟糕,在困难的情况下,我单位按时纳税、解决就业问题、捐赠防疫物资。

6.我公司是首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虚心接受、进行自查,承诺避免发生类似问题,申请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45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1224日、1227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经营困难等情况,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12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