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19号
天津市胜永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C4T2WD6C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725(天津)商贸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6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姗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普济河道立交桥(非涉铁跨)维修项目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施工工地位于北辰区普济河道与南口路交口,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二、禁用区范围(一)一类禁用区1.中心城区 环城四区外环线(不含)以内区域为一类禁用区”明确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上述施工工地有2台日立牌挖掘机在进行土方施工作业,为你单位所有并入场使用。
上述两台挖掘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式核准达到国家第Ⅱ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排放标准,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排放标准(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六类机械。”明确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现场拍摄的设备照片、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4年1月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公司对相应执法活动无异议,确系我公司未核实排放标准,在普济河道工地租赁使用不合规挖掘机进行土方施工作业,我公司知错认错、坚决改错。11月3日当日,即将挖掘机运出施工现场,今后也不会使用违反环保规定机械进行作业。
2.疫情至今我公司勉强维持、运转艰难,现临近年底,为保障80多名农民工工资,我公司资金压力十分紧张,实属成立多年以来从未遇到的经营危机,实在难以足额缴纳罚款。
3.考虑我公司系触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完成实质性整改以及我公司现面临的经营困境,请酌情减少罚款金额。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4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该非道路移动机械;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