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13号
天津金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621028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十九顷村万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孔祥龙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天津金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喷粉后工件在固化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采用集气罩收集至UV光解净化器净化后经15m高排气筒外排。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固化工序正在运行,固化工序配套的UV光解净化器已开启,固化工序配套的集气罩有两根管道,一根连接至UV光解净化器,另一根直接与外环境连通,影响废气的收集效果。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金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3年12月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公司已深刻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严重性,就此问题已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附整改后的照片;
2.我公司疫情三年来销售市场不景气,订单减少,不足以维持生产,面临停产,贷款回收有困难,员工工资成本增加,社会保险金逐年提高,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希望能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但考虑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