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8号
天津鼎御天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Q4U21X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南马集村西鄱阳路与梨双路交口
西行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韩建维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料厂内露天堆放砂石料500立方米,可见明显扬尘。你单位属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2月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近期因流感请假人数较多,人员短缺;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未按照规定的苫盖要求进行施工;因风力过大,苫盖网吹散,导致砂石料没能及时苫盖完全。收到整改要求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整改,制定详细的苫盖方案,我公司现已整改完毕(附照片)。
2.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本公司经济进展形式较为严峻,呈现大幅度下滑,生产基本停滞,资金供应链断裂。复工后仍受后期疫情影响,作为小微企业,市场经济逐渐下滑。生意冷淡,工资发放困难。
3.2023年天津静海洪水泄洪的消息传来,当地政府组织各方力量救援,本公司报名参加了抗洪救灾的队伍,组织数辆大半挂翻斗车运沙子水泥和组织现有的工人取沙装袋,对河坝,河堤进行了加固修整。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泄洪成功完成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综上,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1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考虑到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积极参与静海抗洪抢险救助,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