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2号
天津市宏增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7CBX25Y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梅厂村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吴均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主要设备为破碎及石料拌合设备,主要产品为碎砂石料沥青混合物,现场石料拌合设备电源处于接通状态,沥青柴油储罐处于保温状态。经确认,你单位于2023年5月建设完成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0.2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造业”的规定,你单位新建项目属于“项目类别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环评类别:报告表”,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未能提供新建项目相关环评文件。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提供的《证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5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10.2万元2.2%的罚款,即2244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