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4〕3号
天津泓林家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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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北辰科技园小淀分园二号
法定代表人:王莲叶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封边工序的生产原料为聚氨酯,属于有机聚合物,生产时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7.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台封边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开启。你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封边工序生产原料《化学品安全说明书》、Chemical Book网站截图、化学教材证明材料、《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2月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检查前2日该设备电机故障,线路损坏无法使用。出现问题后,我司第一时间联系环保设备厂家进行售后维修,设备厂家并未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同时也因我司环保意识不足,没有立即禁用该封边机。贵局检查指正后我司立即停用封边机,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于检查次日完成维修。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0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考虑到你单位完成整改,且已经进行内部管理和培训、生产经营存在困难,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2024年1月1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