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57号
天津市亨通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93631908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工业区九园公路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孙洪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10%溶剂型油漆。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车间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处理设施“水帘+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施”未运行,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1要求。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你单位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11月30日)签收。
2023年12月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司诚恳接受处罚,并且深刻认识到错误。目前,我公司已立刻改正,在督促教导工人“前开环保设施后开生产设施,先停生产设施后停环保设施,工作时作业场所全封闭(关闭门窗)”的同时,制定专人负责开启设施的工作并厂长每天进行巡查监督。
2.当前受三年疫情和市场不景气等诸多因素制约,生意越来越萧条,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我公司承受着经济压力和运营成本的双重挑战,维持现状日益困难。现有银行贷款700万元,应付贷款200余万。
3.此次贵局的行政处罚可能将直接导致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正常开展业务,公司破产。希望贵局对行政处罚减免或部分减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2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