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63号
天津中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6762322XA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吕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鹏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水电设备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市鹏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水电设备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天津市鹏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水电设备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你单位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焊接过程产生的烟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装置净化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1.切割工序有2台自动切割、1台人工切割正在作业,工位上方均无集气罩及管路连接至除尘设备;2.焊接工序有5个点位正在作业,均未在配套的集气罩下作业,且厂房大门敞开,产生废气呈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天津市鹏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水电设备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市鹏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水电设备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天津市鹏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水电设备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企业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生产现场焊接点位未按规定在集气罩下进行焊接,自动切割机未连接除尘设备。
2.检查指出问题后,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2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提升环保意识,加强环保管理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