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67号
天津市靓雅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70637606E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104国道116公里处超前伟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靓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靓雅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津辰环备函〔2018〕40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你单位普通袋型气泡膜热切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过“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普通袋型气泡膜热切工序正在生产,1台自动气泡膜制袋机正在运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设备风机和灯管均未开启。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靓雅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津辰环备函〔2018〕40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12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表示虚心接受,同时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第一时间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在企业内召开环保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责任到人;
2.我单位所在工业园区自10月20日起进行变压器增容线路改造,期间对园区内企业正常生产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由于电压不稳定原因造成环保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3.我单位对制袋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数值较小;受国内外大环境影响,出口订单寥寥无几,经营成本只增不减,资金链紧张,处于亏损状态。综上,恳请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3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12月13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经营困难等情况,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2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