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48号
天津营伟塑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937758675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立新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马作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营伟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免烧砖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原料堆场未密闭。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厂区内露天存放砂石料、炉渣等物料共计约1000m3,属于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本次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营伟塑钢制品有限公司免烧砖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2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已第一时间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但认为9月18日现场检查时涉案的物料不产生扬尘。因多日无法正常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在清理物料,因此没有苫盖;
2.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经复核本案执法视频资料,你单位未密闭物料(沙石料、炉渣)的体积、产生扬尘污染等均有视频记录,此部分违法事实清楚。考虑到你单位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做好密闭工作。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