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47号
天津启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L8U41X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18号556室-6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水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启然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自行车200万套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静电喷涂工序生产时会产生粉尘,粉尘经引风机进入袋式除尘器;固化工序生产时会产生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静电喷涂工序和固化工序均正在生产,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均未开启,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启然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自行车200万套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我单位主观上不存在通过不开启除尘设备来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因两个除尘设备控制开关在同一个电箱,相邻的布袋除尘风机设备一直正常开启,新员工误以为全部开启,执法人员指出错误后已经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我单位主营电动三轮车,公司每年按时缴纳税收,履行企业基本责任。由于受三年疫情影响,已经连续亏损三年。在盈利亏损如此困难情况下,每年上缴税收150万左右,并且内部也在不断的降利润促销量,以保证公司员工的正常工作和收入。此次环境违法事件教训非常深刻,今后我单位定会加强环保管理,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综上,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且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考虑到你单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经营中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