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51号
天津同盈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HY090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区致业路1-7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同盈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自行车架叉60万套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津南环备函〔2018〕360号),你单位后三角焊区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前三角焊区及小件区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P3)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备料车间内有3个氩弧焊接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配备集气系统收集焊接烟尘,且车间门窗处于敞开状态,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同盈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自行车架叉60万套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津南环备函〔2018〕360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201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