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43号
天津天晟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FQNW4J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金霞路16号A区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租赁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金霞路16号的厂房,用于从事沙盘模型制造。你单位在租赁的厂房处建设一处上色间,使用紫荆花牌硝基漆、紫荆花漆硝基稀释剂对沙盘模型进行喷涂,上述涂料属于溶剂型涂料,年使用涂料约150kg,建设上色间费用一千一百元,租赁厂房费用十万,投入项目总投资额为十万一千一百元。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项目属于工艺美术品制造行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 制造“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厂房租赁合同》《情况说明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11月16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9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维持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 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 对你单位处项目投资额十万一千一百元2%的罚款二千零二十二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你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