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42号
天津木本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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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产业功能区(园区南路中段南段六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天津市**家具制造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的函》(津宝审批投函〔2018〕159号),你单位的晾干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一套“漆雾水幕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后的工件正在喷漆房、晾干房内进行晾干,配套的漆雾水幕过滤器未运行,喷漆房、晾干房车间顶部集气管道与催化燃烧装置连接处有三处断开。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家具厂房租用协议》《关于天津市宏达家具制造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的函》(津宝审批投函〔2018〕159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11月9日)签收。
2023年11月1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司成立时间为2022年11月,还属于未完全运营状态。受疫情影响,我司与房东签订厂房租用协议时间为11月份,当时厂房还与上一届租户存在纠纷,我司不能正常生产,车间设备和设施也在检修和修复中,直到2023年9月份我司仍在修复车间设备。贵局无人机发现管道破裂处于屋顶,我司确实疏忽检查,从断裂中看这种情况是很久之前存在的断裂,我司确实不存在故意偷排。
2.自2023年9月排查问题之后,我司第一时间抓紧进行整顿,并积极配合市局和区局环保部门工作。希望贵局能撤销对我司处罚行为。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