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41号
天津墙斯特节能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1557719T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凯达道2号院内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凤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墙斯特节能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调和搅拌工序产生VOCs,通过混料机上方设置的集气设施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净化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调和搅拌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墙斯特节能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7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长期重视环保问题,本次事件纯属巧合,我单位近期无订单,因水性涂料沉淀对水性调料进行搅拌,因掉闸发生了此次违法行为;
2.我单位近年来生产经营非常困难,目前拖欠了房租和欠款,本次为初犯,申请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7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近期我局开展大气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期间,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违法行为,因此不采纳你单位临时生产,因掉闸疏忽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法。本案第一次审议过程中已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企业规模和生产状况等因素,因此本次不采纳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过程中,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