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38号
天津豪骏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B7CM8T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国安二道西端
法定代表人:邹树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豪骏车业有限公司新建电动车架焊接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天津豪骏车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有2个车间从事车间焊接作业,产生的焊接烟尘经收集后进入滤筒除尘器净化,由一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2个车间内共有7个机器人焊机正在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机均未开启。你单位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豪骏车业有限公司新建电动车架焊接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天津豪骏车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8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由于三年疫情原因,今年的订单减少70%,完全处于半停产状态,生存非常困难;
2.2023年9月23日检查时,因负责环保设备运行的管理人员到规定时间点把设备关停,使得少部分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人继续工作了1小时左右;
3.我单位一直对烟尘开展的有组织、无组织监测,均未超标,有相关监测报告为证;
4.后续对环保问题要更加高度重视,并加以整改,把原来的环保设备运行个人管理更改为层层监督执行,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综上,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8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且你单位已经认识错误,考虑到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