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39号
天津市鑫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ABNM39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建业街与达盛路交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窦佩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大棚钢管生产,其中焊接工序使用二保焊机,配套使用实芯焊丝,对镀锌管、镀锌方管等外购工件进行组合焊接,焊接工序产生焊接烟尘,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后通过一根15m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车间现场有4台二保焊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机未开启,且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0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受三年疫情影响处于半停产状态,2023年上半年没有开工,经营困难;
2、2023年9月底接到建设两个大棚订单,只有几十个架子,10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雇佣的临时工焊接,加之长时间未生产,除尘设备长时间未维修,导致没有开启;
3、事后积极整改,对除尘设备进行了维修,购买移动除尘设备,同时对员工加强了培训。综合以上情况,希望能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9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7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后对企业造成经营困难的影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11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