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40号
天津市宝坻区宝东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1042275767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东堼村
法定代表人:吴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你单位4号加油机的13#、14#加油枪所连接的油气回收泵(真空发生装置)存在故障不能运转,你单位未停止使用该加油机。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4.4.1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1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前企业已经发现加油机存在故障并进行报修,然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企业立即进行了整改;
2.受疫情和市场大环境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8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