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32号
天津鑫禹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8W7F06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八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纪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2023年6月20日你单位对天津市****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P1蒸汽锅炉排气筒检测口进行监测,并于2023年6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YC23HJ0620-820)。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YC23HJ0620-820)及其原始监测记录、天津市****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6月20日13:55到达P1蒸汽锅炉排气筒检测口。你单位2023年13:44实际未开展P1蒸汽锅炉排气筒检测口的氮氧化物采样工作。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工作人员直接挪用2023年6月20日P2蒸汽锅炉排气筒检测口的采样数据作为当日13:44的P1蒸汽锅炉排气筒检测口的氮氧化物采样数据。你单位本次对于P1蒸汽锅炉排气筒检测口的监测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8.采样位置和采样点、9.2.2样品测定的要求。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你单位作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与天津市北方金恒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环境检测合同书》、你单位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YC23HJ0620-820)、天津市****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监控视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0月2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本次环境违法事实无异议,但涉案受检设备长期备用,未因此次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这是个别员工的行为,我单位已经进行辞退处理;
2.通过此次事件我单位加强员工培训,后续按规范操作;
3.新冠肺炎疫情三年来我单位一直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希望给予改正机会,申请从轻或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6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且你单位已经进行内部管理和培训,考虑到近期同类案件的最终办理结果,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1月24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