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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吉月金属材料经销部(普通合伙) 津市环罚字〔2023〕23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11-24 14:12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31

天津市吉月金属材料经销部(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4026334E

地址:北辰区大张庄镇下殷庄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长月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9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吉月金属材料经营部(普通合伙)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切割、焊接工序排放切割烟尘、焊接烟尘,切割工位、焊接工位分别设有收集罩,产生的烟尘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有3个焊接点位正在生产,未在集气罩下进行焊接作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未开启,有2台移动式焊烟捕集器也未使用。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吉月金属材料经营部(普通合伙)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0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0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1030你单位我局提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已充分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当日立即整改并在929日整改到位。针对此事件我单位反思问题原因并进行了内部全面的宣贯和教育,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2、三年疫情,在销售订单不足、回款滞后、企业亏损等种种困难下,为担负社会责任避免员工下岗,一直尽量保持生产正常运转,恳请考虑我单位积极整改、反省自身情况下对此次违法事件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89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103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的负面影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112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