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21号
天津市大站阀门总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63626H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大站村
法定代表人:王富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大站阀门总厂环境现状分析报告》,你单位将裁剪后的带状混炼胶装入相应的工件中,放入硫化机内硫化时,会产生有机废气,经一套UV光氧催化净化设备净化后,通过一根排气筒P7(16m)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硫化工序10台硫化机正在生产,配套的“过滤棉+UV光氧”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风机未运行,硫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且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大站阀门总厂环境现状分析报告》《天津市大站阀门总厂环保设备运行记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0月3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力度,确保环保设备按时开启,并定期检修保养。
2.受疫情影响及市场大环境不景气,企业生存举步维艰,每年上缴利税200多万元,今年已连续几个月亏损,恳请酌情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7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的负面影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1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