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25号
天津荣祥盛华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7406384H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6A6127房间
法定代表人:潘学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天津荣祥盛华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套电磁流量计壳体、800吨铸铁阀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津南投审二科〔2020〕77号),你单位打磨工序会产生一定量的打磨粉尘,焊接工序产生烟尘。在打磨工位和焊接工位上设置集气罩,集气罩与废气排放管道之间使用软管连接,焊接和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由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一车间内1个焊接工位、2个打磨工位正在生产,二车间内1个焊接工位、1个打磨工位正在生产,配套的集气罩及滤筒除尘器的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的《天津荣祥盛华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套电磁流量计壳体、800吨铸铁阀门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津南投审二科〔2020〕77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6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10月26日)签收。
2023年10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由于当时我单位用于生产的用电线路出现故障断路器跳闸,修复完成后未及时打开除尘设备,由此问题反映出我单位管理人员对环境保护意识松懈,认识不足。基于此我单位认真反省,重新学习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对主管、生产主管及当班操作工做出相应处罚,我单位会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中杜绝此类问题。
2.望贵局切实考虑我单位目前受疫情打击,生产能力尚未恢复,恳请给予减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6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1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