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16号
天津昊盛创展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JUQC0A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后寨村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尹继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昊盛创展木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套木门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你单位晾干、贴皮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过光氧催化净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晾干和贴皮工序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净化+活性炭吸附未开启、风机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昊盛创展木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套木门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0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检查前几日该地区连续大雨,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气口漏雨,造成电闸及工况监测设备线路接触不良。执法人员指出后当日完成了整改;
2.我单位晾干工序使用水性漆、贴皮工序使用白乳胶,VOCs的产生量均较少,且近期我单位贴皮工序为间断性生产;
3.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我单位产能严重下滑,单位效益不好,工人收入也很低。综上,申请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5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考虑到你单位的整改态度及本次陈述申辩材料中部分单据和工资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的困难,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1月1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