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80号
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919724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风光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潘世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中心及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注塑工序生产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同时因你单位注塑工序的原料为聚丙烯(有机聚合物),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2的规定,你单位注塑工序生产时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30台注塑机正在运行,但注塑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未开启。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7.2.2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中心及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化学教材证明材料及网页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8月22日、8月23日,你单位多次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根据我单位环评验收监测报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均通过车间换风无组织排放。经验收监测,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主动于2021年3月25日完成《废气治理升级改造项目》,对生产车间中涉及注塑工艺产生废气进行有效收集,新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2套。对产生废气通过排风系统收集经处理装置采用"UV光氧+活性炭"后由两根15米高排气筒P1和P2排放的方式;执法人员检查时指出问题后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全面整改,重新对所有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进行环保培训,保证各项环保设备正常开启,环保制度落实到位;
2.由于受三年疫情影响,导致我单位产品销量和利润持续的下滑,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我单位依然每年上缴税收壹仟多万。我单位非常理解和支持执法工作,保证以后类似的疏忽大意不再发生。恳请依法支持陈诉和申辩请求,能够从轻处罚,体恤、挽救我单位渡过难关;综上,申请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你单位资产负债表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考虑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且因新冠肺炎疫情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等实际情况,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0月25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