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11号
天津瑞世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PNH26E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月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时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7月21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75]),种类和范围为销售II类、III类射线装置。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9月26日将营业执照的住所由“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柳口路与利丰道交口东北侧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二区1-5-906”变更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月路43号”。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75])地址未完成变更。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775])、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住所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二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