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91号
天津市鑫源顺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285395792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北园三星路5号-1
法定代表人:王奎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鑫源顺发平台称秤体及轴动仪秤体加工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焊接工位上方安装集气罩,数控等离子火焰切割机及火焰切割机下方自带收集装置,产生的焊接烟尘及切割粉尘收集后通过风机引入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2台二保焊机正在生产,1台火焰切割机正在运行,配套的滤筒除尘器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的《鑫源顺发平台称秤体及轴动仪秤体加工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
2023年9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2023年8月3日前几天正值雨季时节,公司所在地刚经历过一场降雨,导致环保设备进水,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开启。
2.我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启动维修环保设备,焊接烟尘得到收集,同时保证生产过程中,门窗封闭,今后将加强环保设备管理维护。
3.因为三年疫情,现在企业经营困难,希望能对我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3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该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0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