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14号
天津市源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16093U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凯威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关世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西南侧存放有玄武岩碎石料、东侧存放有铣刨料,经确认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体积约450立方米,处于露天存放状态,未设置不低于物料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进(出)货过磅单(结算凭证)》和《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9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堆料场未进行完全苫盖并非主观故意。2023年8月5日、6日因大风将玄武岩料堆苫网刮破,公司仓库苫网库存不够,未及时苫盖。
2.未苫盖的部分物料是沥青路面铣刨料,临时存放,短时期产生粉尘极少,对环境影响轻微。
3.我公司在检查后及时完成整改,对物料进行全面苫盖。
4.我公司一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环境,受经济环境影响,公司生存压力巨大,今后避免类似事情发生,恳请对我公司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5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9月26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0月24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