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08号
天津市天大北洋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6660603D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七号路12、14、16号
法定代表人:杜剑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682])中射线装置台账明细登记表显示,你单位登记有2台Ⅱ类X射线探伤机,规格型号分别为:XXHA-3005型、XXGHz-2505型。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探伤室内共有4台X射线探伤机,规格型号分别为:XXHA-3005型、XXGHz-2505型、XXHA-2505型、RT-3005THP型,其中有2台Ⅱ类X射线探伤机未登记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射线装置台账明细中(规格型号分别为:XXHA-2505型、RT-3005THP型)。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XXHA-2505型探伤机为旧设备已注销,RT-3005THP型探伤机于2022年年底购买,至2023年8月7日使用RT-3005THP型X射线探伤机拍摄17张X射线底片,无违法所得。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天大北洋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新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682])、《RT-3005THP变频式工业X射线探伤机使用说明书》及购买发票、《X光底片原始记录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9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司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领导商议后决定立行整改,于2023年8月9日,其中一台X射线探伤机XXHA-2505型已进行了报废处理,另外一台RT-3005THP型X射线探伤机已经登记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台账明细中。
2.希望贵局减少罚金,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5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9月25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的负面影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0月24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