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71号
天津市天友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8113172J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长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东侧封闭料棚墙体及顶盖出现损坏,有2个砂子堆料(1个约50m3,1个约10m3)和1个混凝土罐清洗废堆(约20m3)处于露天堆放状态。你单位属于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百度地图卫星云图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8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料棚实际于2021年因冬季大雪积压后坍塌,后续我单位主要采用苫盖方式防止扬尘。因经营困难我单位未能及时修理料棚;
2.我单位已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料堆全部苫盖。综上,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1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整改照片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生产经营存在一定困难等因素,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0月1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