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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磊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20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2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202

天津磊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977KX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渔坝口二村

法定代表人:肖庆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6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有1台破碎机正在运行,破碎后材料从多个出料口送出,破碎机周围建设有半封闭厂房。经确认,你单位新建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于202110月建成并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60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规定,你单位新建项目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其他类”,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未能提供新建项目相关环评文件、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提供的《高压供电合同》《材料供需合同》《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7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8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82日向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8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95将本案和你单位涉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合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对于贵局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因法律观念淡薄、疏忽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导致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贵局拟作出的罚款数额可能存在过高情形,我单位可能存在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理由:①我单位202110月建成,因三年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处于步履维艰的状态;②检查后我单位对项目的外围增设遮挡设施、露天物品进行密闭,积极进行防尘改造,同时准备材料,向有关部门咨询办理事宜,近期可能完成补办手续;③我单位属于法治观念淡薄所致,属于初犯、偶犯。

3.我单位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尽最大努力完成整改。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仍然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向所在地村委会捐赠资金用于防疫工作,20238月属地抗洪期间积极提供设备供紧急使用。

4.综上,请贵局考虑我单位意见,给一次改正的机会,申请酌情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8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87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82号)及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9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9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926日)等证据为凭。

20231012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对你单位的处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经营困难等因素,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1019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