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88号
天津市宁河区天隆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20221675990938H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大贾村北
法定代表人:朱长才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依据《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市牛类规模化养殖标准为存栏五十头以上。你单位现存栏奶牛617头。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内共有2处露天畜禽粪污堆放点,未做防雨防渗处理,总面积约700m2。其中厂区的东北方向有部分畜禽粪污与雨水已出现混合现象。你单位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9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已于本次调查完毕后完成整改(附整改照片);
2.自2021年以来奶牛养殖行业成本不断升高、市场行情不佳,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综上,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2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整改照片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考虑到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民生行业近年来生产经营成本的提高、新冠肺炎疫情前期对企业的冲击等实际情况,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9月2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