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92号
天津市静海县光泽镀锌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974196289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满井子村
投资人:于佩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你单位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编号为DA002的2#吸收塔排口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2线的酸洗工艺正在生产,配套的碱液喷淋塔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开启碱液喷淋塔后,发现1级碱液喷淋塔内未进行喷淋。执法人员委托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碱液喷淋塔的2级碱液喷淋塔内的循环碱液pH值进行测试,测定结果为3.2。你单位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监测报告》〔静环监(监督)2-20230716-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3年9月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非常重视本次执法,立即组织第三方设备制造厂家及生产管理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对碱液喷淋塔进行拆解、维修,确保设备达标运行。
2.我单位经历三年疫情,市场低迷,生产经营亏损,目前处于艰难维持的状态。综上,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0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法制审核,从视频影像中可看到你单位涉案的碱液喷淋塔内有气体产生,喷淋塔的喷淋口未见有碱液喷出,执法人员站在车间外排放口监测平台可见车间内大量烟尘向外环境扩散,已对环境造成了危害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我局负责人审批,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10月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