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94号
天津通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Y8QH3X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武宁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宝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检测线的尾气分析仪上、外部通信数据线处外接有1个非设备出厂部件并配有2个遥控器(疑似为作弊器)。经组织专家实际测试论证,你单位使用的检验作弊器在遥控器的作用下存在污染物浓度值偏离正常检验数值的现象,具有篡改正常检验报告数值的功能。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通过使用作弊器,为以下6辆车辆出具了虚假《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①津ADJ566(报告编号:120114522305310927580271)、②津B10N07(报告编号:120114522306151500540128)、③津C6Y522(报告编号:120114522306250832030178)、④津ALJ975(报告编号:120114522306060950000272)、⑤津C7A110(报告编号:120114522303151319400277)、⑥津A0768学(报告编号:120114522301151342320117),并获得违法所得880元。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以使用作弊器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查封(扣押)你单位2个遥控器和1个作弊器及连接线、《天津市部分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分析专家论证会意见》、你单位提供的6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和5份检测收费凭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执法检查过程中及收到听证告知书后,我公司一直都积极配合,绝不会逃避责任,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
2.受疫情影响,公司复工后仅能维持正常运转,面临极大的经济困难,目前亏损累计将近190万元,希望贵局对企业理解包容,减免处罚,我公司今后在车辆检测工作中一定落实好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标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11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9月18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和法制审核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对你单位的处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经营困难等因素,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八百八十元;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9月2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