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66号
天津市富栋散热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9308106T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营盘圈村东
法定代表人:郑家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天津市富栋散热器有限公司环境状况咨询报告》及原地改造提升类“散乱污”企业整改验收意见表,你单位组片焊接机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焊接除尘设备处理好后排放;打磨机打磨过程中产生的打磨粉尘经工位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3组组片焊接机和2台打磨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的《天津市富栋散热器有限公司环境状况咨询报告》及原地改在提升类“散乱污”企业整改验收意见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8月2日)签收。
2023年8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因工作失误1套布袋除尘器忘记开启,目前已设置1名专职环保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公司环保设施管理和维修监督工作;
2.受疫情影响,我公司经营困难,但仍进行捐款,支持抗击疫情,同时考虑到公司员工就业生存问题,贷款维持企业正常经营;
3.我公司是小微企业,一旦处罚会影响我公司的信用状况,可能影响我公司后续贷款事宜,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4.生产过程中仅1套布袋除尘器忘记开启,但其他环保设备均正常运行,且焊接烟尘和打磨工序均为颗粒物排放,颗粒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气体,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我公司积极改正,因此颗粒物排放造成的环境影响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恳请基于我公司是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诚恳、现状经营困难、且因1台环保设施未开启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等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到你单位受疫情影响,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