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79号
天津鑫海晟达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W6F91K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张港子村村委会西1公里万安路北侧(中塘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继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年加工2万套木质包装箱组装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津滨审批环准〔2018〕341号),你单位木材切割过程中产生粉尘通过锯自带收尘装置和管道收集后,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内有3个切割点位正在进行切割作业,配套的粉尘集气管道断开,脉冲除尘器电源未开启,且车间大门处于打开状态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年加工2万套木质包装箱组装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津滨审批环准〔2018〕34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9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 企业不开启除尘设备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现场检查前企业除尘设备管道出现断裂故障,已向生产厂家报修,因厂家人员行程及等待配件原因现场检查时还未修复,导致没有开启除尘设备,目前已维修完毕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再次出现问题。
2. 因三年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有断裂风险,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2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部分采纳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在明知除尘设备管道断裂,未完成修复的情况下,未开启除尘设备进行生产,你单位认为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考虑你单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