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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 津市环罚字〔2023〕17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9-18 14:0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75

杨长*

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40229****

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泉达路翠亨花园1号楼11901

    本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69日对位于武清区津围公路沿线一处砂石料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武清区津围公路沿线一处砂石料堆场归属你个人经营,该堆场内露天存放有四堆砂土,未进行密闭储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地面未硬化,积尘严重。经你本人估算确认,上述砂土约为300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的规定,属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7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81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本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728日向你本人送达上述文件,你本人于当日签收。你本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8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本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本人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本人应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本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本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本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本人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本人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本人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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