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77号
天津市武清区耐华自行车零件厂(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2L3785642XK
地址:武清区汊沽港镇六道口村
经营者: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武清区耐华自行车零件厂年产电动车车架5万台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焊接车间共设置24个焊接工位,在每个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通过集气罩收集,之后由管道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后废气由一根15m高排气筒外排。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有5个工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接车间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风机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武清区耐华自行车零件厂年产电动车车架5万台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当天,二楼正在打混凝土地面,污染防治设施因二楼漏水跳了几次闸停止运行了,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导致环保设施没有开启。
2.现在企业经营较困难,希望贵局给一次机会,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6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7月11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68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8月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8月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8月21日)等证据为凭。
2023年9月13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5个工位进行焊接作业,有明显可见烟尘,车间处于敞开状态,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风机未运行,经现场指出后,开启设施和风机能够正常运行,车间烟尘收集效果明显。
2.对你单位的处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及检查时积极配合整改等因素。
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9月1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