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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天久(天津)建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7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9-08 15:44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70

鑫天久(天津)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U9LE9E

地址:津市滨海新区港城大道99号西侧-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朱法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7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存放有破碎后的砂石物料,经确认砂石物料体积约455立方米,处于露天存放状态,未设置不低于物料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文件及批复、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8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8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825你单位我局提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当日由于进行装货作业,货主的车辆未能及时连续到场,物料未能进行苫盖。

2.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组织员工对物料进行苫盖并雾炮喷洒,做到了立行立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我单位对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整改,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可以提供证据佐证,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综上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12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825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98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