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60号
天津鸿景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BT8K6G0W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福源经济区财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风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天津鸿景印刷有限公司年印刷70万色令图书、10万色令报刊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津武审环表〔2023〕61号,你单位印刷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印刷机上方安装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机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2台印刷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机装置”风机未运行,生产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的《天津鸿景印刷有限公司年印刷70万色令图书、10万色令报刊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津武审环表〔2023〕6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8月2日)签收。
2023年8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如下:
1.我公司属于初建工厂,因疫情后大环境影响订单及人员等问题至2023年8月2日工厂未正式营业,工厂初建未满一年属于严重亏损;
2.2023年6月22日为端午节工厂正式放假至2023年6月25日,2023年6月26日工厂保养调试机器开启VOCs时启动报警问题,工厂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维修工程师于2023年6月26日下午到我公司进行维修,在此期间贵单位在我公司现场检查时并未检测到我公司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即使有,量也非常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处罚;
3.在贵单位现场检查前,我公司已作出维修响应并已联系工程师进行维修,于2023年6月27日下午2点左右维修完成(在VOCs未维修完成之前我公司机器停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8月2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