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61号
天津市武清区美涛电动三轮车配件厂(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2L66632089K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六道口村
经营者:张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武清区美涛电动三轮车配件厂年加工电动三轮车配件8万套(含车架8万套、车斗8万套、坐桶8万套)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焊接过程产生烟尘,焊接烟尘通过集气罩收集,之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最终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5个焊接工位中6个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风机未开启。你单位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武清区美涛电动三轮车配件厂年加工电动三轮车配件8万套(含车架8万套、车斗8万套、坐桶8万套)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3年7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当日,企业管理人员因故晚到工作岗位,致使环保设备未开启;
2.针对此次问题,企业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安装环保设备自动定时开关,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3.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6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企业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维持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