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54号
天津博尔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L9764Y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民惠道3号
法定代表人:方炬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博尔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万套汽车座椅金属骨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天津博尔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万套汽车座椅金属骨架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你单位焊接工序产生焊接烟尘,经焊接机上方的集气罩负压收集,通过烟尘净化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P1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有4台机械臂焊接机正在作业,集气管道已全部拆除,未与污染防治设施连接,且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未开启。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博尔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万套汽车座椅金属骨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天津博尔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万套汽车座椅金属骨架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8月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现场检查当日由于临时追加订单,生产主管私自要求员工打开未安装排烟管道的焊机进行作业,问题属于偶发,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已立即停止所有未安装排烟管道的焊机作业,于检查第二天完成焊机排烟管道的加装工作。
2.对《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制度重新梳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并对部门关键环保责任人进行培训,自查厂区内环境隐患问题,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3.受三年疫情影响,单位处于销售订单不足、产能过剩、回款滞后、企业亏损的状态。希望考虑积极整改、反省自身的情节,对此次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8月3日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的负面影响,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8月28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