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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5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8-28 15:2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58

天津市天元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97869E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前辛庄村津沽路南

法定代表人:保玉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6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6把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6012-8号〕。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6012-8号〕显示:4号加油机的8#加油枪气液比为0.7,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4008-15号〕《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7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9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7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7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现场检查后,企业立即停止加油机使用,对设备进行检修查找原因,及时完成问题整改;

2.企业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出现同类问题。

3.受前期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望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98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采纳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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