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51号
天津市天大北洋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6660603D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七号路12、14、16号
法定代表人:杜剑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迁建项目二期厂房对面存放有一大片裸露砂土,经确认砂土体积约4800立方米,处于露天存放状态,未设置不低于砂土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行为属于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7月3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厂区西北角的土堆是一座已存在数年的老土堆,今年5月底6月初,借着厂区正有推土机的方便,对土堆表面进行了平整,清除了杂草,在土堆表面撒上了苜蓿籽,可能由于草籽存放时间过长、鸟吃等原因导致草没长出来。
2.天津市人民政府及铁路管理部门要求我们对厂区的土堆不要苫盖,以防苫盖网随风刮到高铁上影响行车安全。
3.关于土堆未苫盖的问题,我们的初始动机是通过平整、绿化到达美观目的,由于工作疏忽导致。
4.我单位已于检查之后的次日完成了苫盖工作。请贵局充分考虑,申请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10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CAD厂区图显示,你单位堆放物料的位置距离铁路沿线505米,大于有关部门要求铁路沿线500米内环境清理整治的距离,且你单位可采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8月2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