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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泽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5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8-22 16: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52

天津泰泽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98710372T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东淀青龙湾景观大道2

法定代表人:唐金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6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建成并使用的7个淡水鱼养殖池塘位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你单位尚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渔业5中的0412内陆养殖的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证你单位建设上述7个鱼塘总投资额为7万元。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你单位位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情况说明你单位对于总投资额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7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9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7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9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处总投资额万元2.2%的罚款一千五百四十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项目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开工建设。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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