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34号
天津芸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GQ4Q90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
法定代表人:付永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光达衩架厂年生产电动三轮车零件2500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查明你单位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焊接车间内有1个焊接工位正在进行作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2.焊接工序车间外另有2个焊接工位和1台点焊机正在进行作业,未配套建设集气罩和对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光达衩架厂年生产电动三轮车零件2500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7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6月3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是由于突发断电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已及时开启设施;
2.焊接车间外2个焊接工位和1台点焊机作业是为了保证按时供货临时增设的点位,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作业,已全部清理;
3.其为小微企业,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经营十分困难。本次为首次违法。综上,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7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虑到你单位为首次违法,本次检查后积极整改,且为小微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较为困难,参考同类案件的处罚结果,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涉气排放的生产过程中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8月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