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43号
天津市西青区中杨建材销售部(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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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兴南里6号楼2单元301-1
经营者:王爱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放于天津市北辰区京岚线与津同公路交口东南400米处天津市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供应站内的砂石粉料,是你单位所有,大约有500立方米,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石粉料堆中大约有三分之一处于苫盖状态,三分之二处于裸露状态,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2023年6月12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现场检查)当天风力较大,把苫盖的网片掀起造成一部分砂石料裸露未发现,经执法人员指导后马上将裸露的砂石料苫盖。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65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6月12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66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7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7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7月11日)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不采纳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拟处罚建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8月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